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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收接案件制度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条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方全称、委托时间、委托鉴定事项、简要案情和本次鉴定目的、要求等有关事项,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因提供的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 由专人负责对送鉴材料进行详细登记并对委托人出具收据,妥善保管。
第五条 委托书、送鉴材料等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本鉴定机构与委托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包括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送检样品、案情摘要、报告发送方式、鉴定期限、鉴定费用、双方签字等相关内容。不能够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的,本鉴定机构最迟在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第六条 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委托方负责本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情况。委托方及当事人可在被告知鉴定人情况后两日内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受理后30个工作日完成鉴定报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委托:
第八条 委托要求超出本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
第九条 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第十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第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在收到委托鉴定材料七个工作日内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需要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必须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现场勘验时间,准时抵达勘验现场进行鉴定工作。若因委托方原因延误现场勘验工作,鉴定人应及时向本鉴定机构负责人反映,经批准后可顺延。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员不得擅自受理司法鉴定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五条 本鉴定机构依照有关标准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有本鉴定机构财务科统一办理,并出具正式发票。鉴定人不得直接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
备注:本制度所指时间,为有效工作日时间。
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鉴定所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1、制定法医司法鉴定所章程
2、制定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各种规章制度
(1)法医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2)鉴定所机构负责人、执业鉴定人、接待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3)鉴定所执业鉴定人的工作职责
3、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省、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培训班。
4、完成司法部、省司法厅、司法局的各种执法检查活动及调研活动。
5、组织执业鉴定人学习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标准及各种规章制度。
6、对于疑难鉴定、复合鉴定,可以组织各科相关专家进行会鉴。
7、完成法医学的教学工作及其他与法医鉴定有关的教学工作。
8、组织编制司法鉴定所相关资料的数据库。
9、信访工作。
10、开发市场。
11、科研工作。
12、鉴定所网页的制作、管理与更新。
13、鉴定书的签发、盖章。
二、鉴定所接待人员的岗位职责
1、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接待委托单位人员,登记委托事项
3、在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为被鉴定人照相并打印
4、打印鉴定书
5、鉴定书的发放或邮寄
6、鉴定所鉴定档案的制作、登记与管理
7、鉴定所各种文件的收发和保管
8、各种会议的通知和安排
9、鉴定所资金的领取与发放
10、代收鉴定费
11、办公用品的请领工作
三、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人的岗位职责
1、审阅鉴定资料,了解案情,签定委托合同
2、对被鉴定人做法医学检查并记录
3、阅片或查看相关的检查资料(如果需要可以重新拍片或做其他相应的检查),并写出相关的记录。
4、与其他鉴定人讨论鉴定结论。
5、起草鉴定书,对最终的鉴定结论负主要法律责任。
6、按法律相关要求出庭作证。
7、根据被鉴定人的实际需要出诊鉴定。
8、法医学的教学工作。
9、科研工作。
10、网页的管理与更新工作。
11、鉴定所法医临床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
12、参加省、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13、鉴定所其他临时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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