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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复审应知应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篇(第一期)
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做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院(科室)诊疗科目范围内的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科室)就诊。
5.首诊的责任主体是指医疗活动中承担相应诊疗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医师、科室或医疗机构。
6.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有医务人员的全程陪同(含监护)或/及陪同转运,并积极抢救,必要时呼叫专科人员;对于普通患者,应当有医疗记录来体现所有的医疗行为是连续的,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自主放弃的除外。
7.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就诊号与所接触的医师不符或与科室(专科)不符的情况。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主持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
8.门、急诊一次就诊过程结束的标志:
(1)门、急诊患者诊断明确,医师开具治疗医嘱且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晓和接受处置方案。
(2)因诊疗需要,医师开具住院单,患者办理完成入院手续。
(3)门、急诊患者诊断不明确,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后续诊治方案,做好书面记录,包括开具的检查、检验未完成的情况。
(4)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确保患者及时妥善得到后续救治诊疗支持。
9.诊疗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发生变化时,责任主体也随之发生改变。门、急诊阶段一般由门、急诊出诊医师负责,住院阶段由所在科室的主管医师负责。当患者接受各种诊疗措施时,由每一个诊疗手段的实施者对这个诊疗阶段承担首诊职责,该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不限于医师。
10.首诊医师接诊患者后,应当对其实施的诊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完成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已接诊的病员,需要会诊及转诊的,首诊医师应当做好医疗记录。
11.患者罹患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的疾病,虽无法提供诊治,但必须先评估患者病情状况,判断其是否存在急危重症情况。如果患者病情平稳,应给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建议,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转诊医疗记录。对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
12.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但若患者病情处于急危重症状态,医师须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承担首诊职责。
13.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首诊责任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