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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复审应知应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篇(第三期)
会诊制度
01定义
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院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02基本要求
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院内会诊和院外会诊。院内多学科会诊由医务科组织。
2.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院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 10 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 24 小时内完成。
3.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4.前往或邀请院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患者所患疾病属于执业范围之外,应通过会诊转至相关科室开展诊疗;患者罹患本科疾病的基础上并伴随有执业范围外的疾病需要同时治疗,应在积极治疗本专业范围疾病的基础上,请求会诊协助诊疗或严格按照该疾病的诊疗规范实施诊疗。
6.多学科会诊是指同时邀请两个及以上学科参与的会诊,需要涉及跨部门/科室、跨专业领域的活动,为了确保多学科会诊的效率与质量,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会诊。
7.当患者罹患疾病超出了本科室诊疗范围和处置能力,且经评估可能随时危及生命,需要院内其他科室医师立刻协助诊疗、参与抢救,此种情形可以发出急会诊申请,并要求受邀科室医师10分钟内到达。邀请会诊的医师需要严格把握急会诊指征。
8.院内“会诊发出”是指以电话呼叫、电子或纸质申请单发出等形式进行会诊邀请。院内“会诊申请收到”是指以接听电话、收到电子、纸质申请单等形式接收会诊请求。急会诊除填写电子申请单外,须采用电话通知的方式及时将会诊请求送达受邀科室。急会诊记录单应明确记录邀请会诊时间和会诊到达时间,并具体到分钟。
9.会诊资质:
普通会诊应由主治及以上技术职称医师或三级查房医师中的中级及以上的医师提出;多学科会诊的请求人员原则上为科主任、主诊医师、医疗组长、带组的主任医师等医师;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原则上应征得科主任同意及医务科批准。非特殊原因,不得越级开展工作。
普通会诊受邀医师应当具有主治医师资质或医务科认定的医师。急会诊的请求医师和受邀医师不受资质限制,但应首选在岗的最高资质医师。
承担会诊任务的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并注册在我院。紧急会诊可由值班医师先行现场处理,同时上报本科室总住院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全院会诊应由具有相当专业技术水平的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人员出席。
全院多学科会诊由科主任审核提出,确定会诊时间、地点和需要参加的科室(或会诊医师),送达相关科室,呈报医务科,必要时医务科相关科室参加。
10.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基本要素:会诊单至少应由以下组成,住院号/就诊卡号、姓名、性别、年龄、简要病情及诊疗情况、会诊目的、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时间记录到分)、会诊意见或建议、会诊人签名及会诊完成时间(时间记录到分)。
11.请求会诊人员应陪同会诊,向受邀会诊医师介绍患者基本情况和诊疗过程,并清晰、准确表明会诊目的、会诊要求,以便提高会诊效率。急会诊请求方必须全程陪同。会诊请求人员应当在病历中将会诊意见或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对未执行的会诊意见或建议应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理由。
12.院内会诊,属于医师诊疗行为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故医师必须到现场亲自诊查患者,不允许以电话形式进行会诊。若遇有紧急抢救,可以在电话中先进行病情交流,同时尽快赶到现场会诊。电话交流不能代替急会诊 10 分钟内到位的要求。
13.受邀会诊医师根据本次会诊情况完成会诊意见书写视为本次会诊结束。